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ransport and Logistics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简称HBT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道路运输与物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协作,为政府部门、会员“双向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社团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沟通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统计、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以及行业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运输与物流行业的职业教育、各类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行业装备的科技含量。
五、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贸易合作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批举办行业发展论坛会、展览展销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搭建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行业协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资格预审、企业等级评审、项目论证、资质认证、成果鉴定、课题研究、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
七、开展全行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倡导诚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服务水平。
八、编辑出版行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
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十、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等工作。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十二、组织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行业发展需要及会员需求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本省市、州、直管市及县(区)市道路运输协会;本省道路运输与物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个人会员:全省道路运输与物流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填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本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惠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四、及时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活动资料和有关统计报表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等情况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人事、会费标准、财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交通运输厅同意并报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高级顾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
十二、处理其他属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的2/3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讨论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以外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交通厅同意并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交通厅同意并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的职责是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本会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资助;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组织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交通运输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运输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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